案情回顾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业主周某起诉至法院,称其两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期间物业公司多次向周某催交,但周某一直未予理睬,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
周某辩称,其两年前已经搬离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关状态,他没有接受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应该交物业费。
律师分析
大家先听小普来讲解一下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搬出去之前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并交纳了物业费,表明周某对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持异议,所以周某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管费的义务。
那么,小司妹,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呢?
小普哥,这个案子我是这样分析的。
作为业主,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工作,所以最好能与物业公司妥善协商交纳物业费的问题,如协商不成的仍应该交纳物业费,免得日后仍需交纳物业费不说,还需承担逾期交纳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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