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业主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问题日益凸显,且这种矛盾常以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形式呈现。上海一中法院总结近年来此类案件的成因,以期减免不必要的纠纷。
2012年至今,上海一中法院共审结业主欠付物业费纠纷案件300余件。经分析,三方面原因易引发该类纠纷:
一
物业服务不到位
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业主房屋、清运垃圾,或维修公共设施不到位,甚至在维修时损害了业主的专有部分造成业主经济损失,业主遂以拒付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或弥补自身损失。
二
业主不认可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大会决议
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并未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其无约束力并拒付物业费。在业主大会作出上调物业费决议的情况下,部分业主以自己系投反对票或未行使表决权为由,主张该决议对自己不适用,仍应按原标准支付物业费。
三
就物业公司的义务范围存争议
实践中,部分小区违章搭建严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和拆除小区违章建筑义务并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则主张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系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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