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小区的物业费上调,是否属物业管理公司私自行为?涨价标准由谁制定?法律又有哪些规定?对此,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的唐歆律师认为,根据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管是通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进而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而“物管费”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并不是物管公司想涨就涨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费的具体计费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约定。以上规定表明,作为小区业主,既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同时也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监督物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对“物管费”是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约定的,不是物管公司“说涨就涨”的。对于通过其他途径直接接管的物业公司,在没有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完善物业服务合同之前的涨价收费行为,应该也是要受到当地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管的,同样也不应该是说涨就随意涨的。一些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经过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相关物业管理工作,选聘物管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管费”事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物管公司“乱涨价”的情况发生。
同时,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随社会整体成本同步上涨服务价格,是物业公司维持良好经营的前提。业主应该理解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也不能一味拒绝调整物业费,否则,物业将会压缩支出,导致服务水平打折。如果一旦物业抛盘,最终受影响的还是业主。因此,建议业主理性看待物业服务费调整;而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合理定价,按法定程序征询业主(代表)大会意见,做到公开透明,有效沟通,让涨价合情、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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