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去小区拖车不顺,以阻碍民事执行为由,对苏南万科物业作出30万元罚款的处罚,引发全国关注。这对物业管理行业与全社会,都是一次难得的法治教育。这个案例,促使我们思考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的职责与角色,对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行业规则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这个事件的核心是,物业是否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分析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三个前提: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有没有管理职责?物业公司是否实施了阻碍执法的行为?执行的法官有无违反法定的程序?
物业公司有管理小区秩序的法定职责
有人说,物业公司只是小区的服务者,没有管理的职权,不是小区的管理者,由此得出结论说,物业公司向法院索要法律文书,毫无道理,就是抗拒执行。这个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一般认为,物业管理顾名思义,只应涉及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应当包含对小区秩序的管理,因为秩序是人的活动形成的,如果能管理小区秩序,就意味着可以管人。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物权的延伸,而业主的物权中并不包含管理小区秩序的权利,受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哪来的这个权力?这是普通人从合同法常识得出来的结论。
但是中国的物业管理有其特殊性。说它与全世界的物业管理都不同,并不夸张。
中国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特点是规模巨大。动辄几百上千户,超过万户的也不鲜见。这样大一个区域,除了房屋与设施管理外,必然存在秩序维护的需求,谁来承担这个职责?按说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政府的事,而现状是,小区内部,行政管理基本上是真空状态。在业主不能形成有效自治的情况下,由物业公司来负责是没有办法的选择。
尽管物权法上所称的物业管理只涉及房屋及附属设施,但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将小区秩序的管理明确为物业管理的内容,并且要求由物业企业承担此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现实中,业主的车辆进出小区,都会按照规定,接受物业门岗的检查、验证;小区如果发生乱停车、违章装修、破坏绿地等行为,业主第一时间也要求物业去管,这意味着业主认可物业企业有权“管”。尽管物业的“管”由于缺乏强制性,效果差强人意,但它有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力,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务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在车辆凭卡出入的小区,出场时没有卡,不放行是正常的,否则管理就流于形式,如果业主的车辆因此而被盗,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苏州玲珑湾小区的门岗,如果面对的是一般人,哪怕是业主,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要把车辆用拖车运出,不放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问题就出在拖车的是法院的人。法院的人可以随便拖车出门吗?有法院的工作证,我可以相信他是法官,但我怎么相信他拖走这辆车是依法所为?所以,门岗向他要个手续,再正当不过。
我们熟悉的《列宁与卫兵》故事中,那个卫兵说,我知道他是列宁同志,但他没有证件。这个故事的亮点正在于,证件面前谁也不能特殊。执行制度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所在,如果有人公然把一辆车不明不白地拖走,物业不去阻拦,那才是最大的失职。
物业员工维护小区秩序、保护业主财产,只能认法律、认制度,管你打什么旗号,有多大来头,这不就是《列宁与卫兵》的精髓吗?遗憾的是,这个充满了正能量的故事,今天不好使了。法院的执行人员认为,你既然知道我是法院的,再跟我要手续,就是抗拒执法。
法院的执行过程有无瑕疵
法院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但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就民事执行而言,不但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最高法院2004年还专门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不是给法院授权,而是约束法院执行的,就是要防止法院、法官以公权力损害公民的利益。该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这段话的含义再清楚不过,法院要求单位、个人协助执行,必须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官如果出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本不会有冲突。可是他们就是不给。这是不是程序上的瑕疵?如果是,那么物业公司不放行,就是合法正当的,所谓的妨碍执行根本就不能成立。
当事的法官坚持说进小区执行,不需要法律文书。为什么?她没有讲。有律师替她解释说,物业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协助执行人,所以不用给物业通知,工作证加口头说明即已足够。这个说法毫无依据。首先,说只有占有财产、登记财产的才是协助执行人,这是哪条法律的规定?其次,物业公司既有维护小区秩序的法定职责,你要不要给予起码的尊重?第三,你让门岗抬杆,这是不是要求协助?如果不需要协助,你自己抬杆就走不就完了?
从实务角度看,如果新疆法院发现执行财产在苏州法院院子里,它只凭工作证加口头说明就要拖走,苏州法院会放行吗?如果本案的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车辆停放在市委大院,她能不能只凭工作证加口头说明就去拖车?每个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根本是不可能的。它开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好好打商量,能不能拖走还不一定。
那为什么到小区拖车就可以只凭工作证?说白了就是法官根本没有把物业公司放在眼里。还说什么高档小区不是法外之地,明明是你把它看成法外之地,所以才不按法律的要求办嘛。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最要害的问题。但我们看到,苏州中级法院在复议决定书中,回避了这个焦点问题,只写苏南万科物业“认为园区法院应当向其出具协助执行有关法律文书的理由于法无据。”这未免太不实事求是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就是万科物业主张的最有力依据,怎么是于法无据?
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住宅小区是广大业主的家园,有一句外国谚语说得好,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说,老百姓的民事权利,公权力不能随意侵犯。如果说,政府大院门口的岗哨代表了政权的威严,那么小区门口的保安则代表着业主的神圣权利。
证明你来依法执行,就是一张纸的事,为什么就是不肯给呢?早年看电影《小兵张嘎》,鬼子的翻译官说“老子在城里吃馆子都不给钱,吃你个破西瓜还要钱?”他不是给不起西瓜钱,而是觉得给了你钱,就折了我的面子,就不能显示出我的地位。如今虽然时代变迁,但特权思想仍然普遍存在,这对法治的损害,远远大于所谓的执行难。
这次矛盾的双方,表面上是法官与物业,背后却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当年翻译官白吃西瓜,今天看是蛮不讲理的流氓行为,当时何曾不是理直气壮、天经地义。时代在变革,观念也在进步。15年前,还没有《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40年前,连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今天我们已经无法想象那个年代,只凭“公安六条”就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再过10年,回头看这件30万元罚款案,我相信大家都会有新的感受。
物业公司应当总结哪些教训
从媒体报道和整个视频来看,我认物业员工的表现是很好的。面对突入其来的情况,冷静对待,事件中没有发生任何言语与肢体冲突,事后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相比之下,那个法官赌气将车堵在小区闸口,不具备应有的执法素养。
但物业员工由于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达到有理有利有节的理想状态,也是值得总结的。比如说强调法官没有戴帽子,车主本人不在场,这些都不是理由;拒签法院送达的处罚决定书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有人提出物业员工要加强法律培训。
我历来不认为“普法”能解决知法守法的问题。物业员工需要了解的,不是笼统的法学知识,而是与物业管理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这其实也是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一部分。缺乏这部分知识,专业能力就不完整。司法查封、财产执行是物业管理中经常面对的问题,物业公司有协助之责,那么,物业员工如何识别执法人员?如何协助执法行为?这就是一个专门的知识。即使是专业律师,因为不懂物业管理实务,也未必能处理好。
既然已经交了30万的学费,就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出一套应对措施,保证下一次不会被同一块石头绊倒。
从法律上讲,物业执行制度固然不错,促进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更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毕竟企业的首要任务是经营,规避风险才是第一位的。别说拖车的人还拿了法院的工作证,开了警车,就是啥都没有,如果咱们惹不起,不能吃眼前亏是首要原则。银行遇到劫匪,也是先满足其要求,保全员工安全,而不是死磕。
所以在当时情况下,通过监控设施保留证据,证明物业人员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就放拖车出去,并无不妥。从避免堵塞出口的角度,也应当抬杆让它先开出去,这样法官就算窝火,但没有罚款的借口。
长久来看,物业企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还应当关心行业规则的健全。这次事件,就连媒体对物业管理都有许多偏见,何况普通人。自己不研究、不宣传,如何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所以,物业企业应当立足行业的未来发展,为物业立法多多建言,促进行业规则的不断完善。
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去反映,这既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企业公民行使批评权与监督权的应有之义。法院、行政机关不是在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与提案吗?那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就很重要。媒体报道不是成功地影响了呼格吉乐图案、聂树斌案与最近内蒙古的“玉米案”吗?那么物业企业加强传播意识,有效地通过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就很重要。
一个企业是否优秀,是否成为行业标杆,不在于规模利润,而在于有没有话语权。最近董明珠女士打退“野蛮人”的事件,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真的是比法院的判决还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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