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浦东某小区的李女士一年多时间里,竟在自家小区门口接连摔倒三次,因此还住进了医院,花费数万元治疗费。此后,李女士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近日,市一中法院二审判决物业担责三成,赔偿1万元。
去年6月22日下雨天,李女士骑自行车在小区2号门口滑倒,造成左胫腓骨骨折。李女士住院治疗7天半,发生医疗费6万余元。
据李女士介绍,这并非她在小区门口第一次摔倒,早在2015年她就在小区门口摔倒过,当时也是下雨天,事后其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在门口加装了两根减速带。可没过几个月李女士又在同一区域滑倒,物业公司随后在地面铺了毛毡,但后来又将毛毡撤掉了,未再采取其他措施。
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忽视该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小区多次有人在此滑倒的情况下仍放任该情况,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来往人员,导致其受伤,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下,判决确认物业公司对李女士本次受伤承担30%的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应应及时发现、消除小区内威胁小区居民人身安全的隐患。物业公司明知小区2号门附近人行道区域雨天易使人滑倒,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在下雨天无论骑车还是步行都更应小心谨慎,但事发时李女士脚穿洞洞鞋,在下车瞬间即滑倒,对此次受伤亦存在过错。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李女士本次受伤承担30%责任,剔除掉医保统筹部分后赔偿李女士1万余元合理合法。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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