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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评选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深圳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表彰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一线项目经理在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推动我市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工作,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特设立“深圳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奖项,并制定《深圳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评选暂行办法》。经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五届十四次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予发布,请各物业服务企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6年9月22日
 
  深圳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评选暂行办法
 
  项目经理既是企业经营战略的执行者,又是经营战略落地时的领导者和决策者,是项目管理的核心与焦点。为了表彰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一线项目经理在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推动我市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特设立“深圳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以下简称优秀项目经理)奖项,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优秀项目是指年度内通过市、省、国优秀示范项目达标验收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优秀项目经理是指在创优工作中起领导组织等主要作用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优秀项目经理每年度评选一次,每个项目表彰1 人,由各物业企业根据创优实际情况申报。
 
  第四条 申报人及其管理项目在评选年度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投诉;
 
  3、受到协会自律处分;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申报表》(见附表);
 
  2、项目经理任职期间项目及个人所获得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所获得的优秀示范项目证明文件及证书;
 
  4、学历、职称、任职资格等证书复印件;
 
  5、其它能证明申报人业绩或能力的材料。
 
  第六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印章等必须清晰,复印件、申报表封面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表统一采用A4纸。
 
  第七条 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获颁“XX年度深圳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对申报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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